云南通海县六一兴发酱菜厂被罚款2万元

来源:华体会体育最新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23 07: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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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字〔2022〕01号),涉及云南通海县六一兴发酱菜厂。

  2021年12月16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通海县六一兴发酱菜厂做监督检查,该厂5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2021年未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有效期到2021年8月25日,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1年12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至2021年12月22日调查结束。

  现已查实,云南通海县六一兴发酱菜厂共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5名,分别是:苏X林,男,47岁;管X军,男,42岁;许X海,男,53岁;蒋X先,女,37岁;飞X,男,35岁,以上5名从业人员健康证上体检日期均为2020年8月25日,有效日期均为2021年8月25日,截至2021年12月16日,该厂负责人未按规定安排5名从业人员到有关部门进行健康检查,5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已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1、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登记机关及登记日期。

  2、该厂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食品生产类别为蔬菜制品;豆制品。

  7、该厂5名从业人员超过有效期的健康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厂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

  8、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日常检查的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云南通海县六一兴发酱菜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已责令其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在场人员李X英签字认可,表示立行立改,至2021年12月16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云南通海县六一兴发酱菜厂做监督检查时仍未整改。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告字〔202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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